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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企业超范围制造特种设备的行为,将被注销《制造许可证》。6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规则规定,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方可正式销售。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结合单位情况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制造许可证》   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已获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若被发现以下问题,其《制造许可证》将被发证机构注销。这些问题包括:超范围制造特种设备;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制造许可证》;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在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试行)》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的产品;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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